(2016)云08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祖海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397号罪犯杨祖海,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了(2012)孟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祖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祖海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10日,罪犯杨祖海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杨祖海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普中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祖海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397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杨祖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祖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祖海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改表现。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杨祖海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杨祖海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祖海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实际履行0元。2015年3月5日刑事裁定中已从严3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杨祖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杨祖海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杨祖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祖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