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与陈勇、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陈勇,官敏,柳州北城名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8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负责人黎桂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龙汉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博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勇。被告官敏。被告陈勇之配偶。被告柳州北城名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诉被告陈勇、官敏、柳州北城名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