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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上海加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加力士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加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孟君。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法定代表人:吴江海。申请执行人上海加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