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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沧盟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387号罪犯王沧盟,男,1975年9月5日出生,傣族,高中文化,云南省西盟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了(2012)普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沧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被告人王沧盟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6日,罪犯王沧盟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王沧盟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普中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沧盟共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387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王沧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沧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沧盟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2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王沧盟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王沧盟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沧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王沧盟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沧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