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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彭华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381号罪犯彭华,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古田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了(2011)普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华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4日,罪犯彭华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31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华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2033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38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华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5次;2013年、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彭华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彭华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彭华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彭华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彭华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5个、特殊表扬2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彭华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2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