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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萌萌与程顺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号原告:陈萌萌,女,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程顺木,男,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萌萌与被告程顺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萌萌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萌萌撤回对被告程顺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萌萌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海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