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萌萌与程顺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6号原告:陈萌萌,女,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程顺木,男,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萌萌与被告程顺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萌萌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萌萌撤回对被告程顺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萌萌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海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