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中民申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倩茹与被申请人高跃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倩茹,高跃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倩茹,女,199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燕云,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马倩茹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跃进,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马倩茹因与被申请人高跃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倩茹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申请人之父马红刚与被申请人高跃进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申请人也是基于劳务关系要求被申请人高跃进对马红刚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倩茹的父亲马红刚在接受被申请人高跃进指派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与第三人高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死亡,申请人马倩茹作为赔偿权利请求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马倩茹可以选择请求雇主即被申请人高跃进或者第三人高明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马倩茹在事故发生后,于2014年7月2日与造成其父死亡的第三人高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第三人高明赔偿马红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5000元,其行为已经表明申请人马倩茹选择从第三人高明处获得赔偿,在其赔偿权利已经实现的情况下,申请人马倩茹再次请求被申请人高跃进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倩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倩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乔海家审判员  赵铁牛审判员  席少君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