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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荣与被告周春、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周春,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21号原告郭荣,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周春,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与被告周春、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原告负担475.0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于水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首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