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荣与被告周春、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周春,王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民初21号原告郭荣,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周春,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与被告周春、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原告负担475.0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于水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首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