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曲木木则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382号罪犯曲木木则,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曲木木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曲木木则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5月11日,罪犯曲木木则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曲木木则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普中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曲木木则共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38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曲木木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曲木木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木木则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曲木木则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曲木木则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曲木木则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财产5000元人民币,罪犯曲木木则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齿可波西乡果祖村果祖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木木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曲木木则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曲木木则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木木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