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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周红奎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12号罪犯周红奎,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3)澜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红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红奎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3日,罪犯周红奎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1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周红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红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红奎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周红奎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周红奎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红奎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南厂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红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周红奎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2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周红奎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红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