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李波,李小明,朱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35052-0。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关镇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洪涛,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李小明,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朱瑞华,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波、李小明、朱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南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