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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飞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93号罪犯李飞,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彝族,文盲,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了(2011)景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5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飞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2日,罪犯李飞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了(2014)普中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飞减刑7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93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飞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飞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飞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飞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际履行0元。罪犯李飞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景东县安定镇青胜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飞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次,可以减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