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匡三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三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59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匡三湘,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匡三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匡三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匡三湘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祁民督字7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能提供被执行人匡三湘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人民陪审员 周凤秀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