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与苗佩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苗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尹亮远,经理。被执行人苗佩华,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与被执行人苗佩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136元(含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苗佩华交付执行款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苗佩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吉利供热处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白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