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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辉造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浈江区辉造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地址:韶关武江区。负责人:黄晨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君,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浈江区辉造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增辉。原审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丽君,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长乐管理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盈通韶关分公司)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l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欠付工程款而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因不动产权属而引起的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盈通韶关分公司的地址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韶关市曲江区,故本院及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现原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盈通韶关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予驳回。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盈通韶关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盈通韶关分公司上诉称: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通知》“省道248线韶冶至转溪改造工程……由广东银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创公司)统建全程的新建管道,银创公司为此路段两边通信管道的施工统建单位和投资单位”可知:上诉人并不是涉案项目的发包人或建设单位,银创公司才是本案中涉案项目的统建投资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实际使用涉案通信管道,更不可能拖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本案并非是因欠付工程款而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涉案通信管道属于不动产,因此本案应当是因不动产物权引起的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涉案的通信管道地处韶关市曲江区境内,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在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而不应在一审法院。即便是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也应当是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本案移送不动产所在地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韶关市浈江区辉造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造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无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辉造公司起诉状反映,其为通信管道施工方,因上诉人盈通韶关分公司、原审被告盈通公司未付工程款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通信管道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曲江区,原审法院不是涉案通信管道所在地人民法院,故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其驳回盈通韶关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盈通韶关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盈通韶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l4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