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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洪卫与于维学、陈淑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卫,于维学,陈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卫。被执行人于维学。被执行人陈淑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经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淑美银行存款并扣划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经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