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洪卫与于维学、陈淑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卫,于维学,陈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卫。被执行人于维学。被执行人陈淑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经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淑美银行存款并扣划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经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