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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刑更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扎倮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490号罪犯张扎倮,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了(2012)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扎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扎倮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日,罪犯张扎倮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张扎倮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5)普中刑执字第16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扎倮减刑3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6日)。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490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张扎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扎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扎倮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5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张扎倮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张扎倮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扎倮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张扎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罪犯张扎倮系三无人员,此事实有云南省普洱监狱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扎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扎倮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2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张扎倮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扎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