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井放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井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吕井放,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韩山路面市巷59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7105033214。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新消防大队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青,任校长。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27号,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的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姚国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