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井放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井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吕井放,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韩山路面市巷59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7105033214。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新消防大队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青,任校长。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27号,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的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姚国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