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常春,杨治标,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433-1号申请执行人武常春,居民。被执行人杨治标,农民。被执行人李霞,居民。申请执行人武常春与被执行人杨治标、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治标、李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治标、李霞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治标、李霞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