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赵青与丁世英、丁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青,丁世英,丁世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委托代理人杨建斌,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清,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世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世江。委托代理人于欣,系丁世江配偶。上诉人赵青因与被上诉人丁世英、丁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青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丁世英、丁世江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青撤回对被上诉人丁世英、丁世江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472元,减半收取4736元,由上诉人赵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