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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赵青与丁世英、丁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青,丁世英,丁世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委托代理人杨建斌,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清,山东紫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世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世江。委托代理人于欣,系丁世江配偶。上诉人赵青因与被上诉人丁世英、丁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青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丁世英、丁世江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青撤回对被上诉人丁世英、丁世江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472元,减半收取4736元,由上诉人赵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