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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国友申请执行包青龙民间接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友,包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友,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青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孙国友申请执行包青龙民间接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青龙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项,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