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国友申请执行包青龙民间接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友,包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友,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青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孙国友申请执行包青龙民间接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青龙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项,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