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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张李爱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李爱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78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赵明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思华,男,汉族,住长清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爱彬,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被告张李爱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杰二0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宋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