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秀德与被执行人柏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德,柏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柏志成,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秀德与被执行人柏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柏志成于2011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秀德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柏志成于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李秀德借款利息4,934.05元;案件受理费673.00元,由被告柏志成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秀德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