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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谷某甲、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2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生。被告谷某甲,女,汉族,1994年9月20日生。被告谷某乙,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庭外调解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