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谷某甲、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29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生。被告谷某甲,女,汉族,1994年9月20日生。被告谷某乙,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庭外调解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谷某甲、谷某乙、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