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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民委员会与刘学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民委员会,刘学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37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负责人:曾民喜。委托代理人:袁懋丽。委托代理人:邓月海。被告:刘学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12,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学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乌纱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何松番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林华星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