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国勇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刑更431号罪犯李国勇,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了(2011)普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国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国勇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6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4日,罪犯李国勇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李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31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国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8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普狱减字第431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国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国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勇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记表扬5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5年共获记特殊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国勇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国勇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国勇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国勇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务德镇火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国勇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5个、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2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李国勇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2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恒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