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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汤启姣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己,汤某庚,汤某辛,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启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刑一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己,农民,系被害人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庚,农民,系被害人之大女儿。委托代理人汤某己,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铁炉村*组,系汤某庚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辛,学生,系被害人之二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丙。上述四人的法定代理人汤某己,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铁炉村*组,系汤某辛、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之母。诉讼代理人赵永福,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启姣(曾用名汤某丁、汤某戊),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5年4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樊燕,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郴检公诉一科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启姣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己、汤某庚、汤某辛、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汤启姣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彩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己、汤某辛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永福,被告人汤启姣及其辩护人樊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启姣原为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主任。2015年春节后,铁炉村成立了汤某壬、汤启凤、汤某酉等人的清账小组,对村干部管理的账目进行清理。在账目清理过程中,汤启姣交给汤某酉等人28张发票,但结算时只有26张发票,汤启姣认为是汤某酉在保管发票时遗失了其中2张发票,导致账目不对,故与汤某酉多次发生争吵。汤启姣认为汤某酉故意为难他,心生怨恨。同年4月1日21时许,汤某酉、汤某子、汤某壬、汤某癸等清账小组成员以及舂陵江镇铁炉村的驻村干部蒋某甲来到汤启姣家,要求汤启姣补交所欠村里的钱,汤启姣与汤某酉再次就票据遗失问题发生争吵。汤启姣称白天再讲,并要妻子李某关了门,自己上楼到了二楼卧室。后李某开门与站在屋外的汤某酉发生争吵,汤启姣见状便从卧室拿出一支已装好火药及铁砂子弹的鸟铳,到二楼的晒谷坪上朝站在自家屋外的汤某酉头部开了一枪,汤某酉当场受伤倒地。汤启姣将鸟铳藏在二楼谷仓后,冲到一楼拿了把杀猪刀威胁在场人员,汤某子等人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抓获汤启姣。汤某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汤某酉系头部受散弹枪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性质属他杀。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为其指控的依据。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启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持鸟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己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永福诉称,被告人汤启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从重处罚,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1,946.5元、死亡赔偿金201,200元、抚养费70,319.77元,共计293,466.27元。被告人汤启姣及其辩护人辨称,1、汤启姣实施的犯罪是激情犯罪。2、汤启姣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启姣原系桂阳县舂陵江镇铁炉村的主任。2015年3月,铁炉村成立了以汤某壬、汤启凤、汤某酉等人为成员的清帐小组,对村干部管理的账目进行清理。在账目清理过程中,汤启姣交给汤某酉等人28张发票,但结算时只有26张发票,汤启姣认为是汤某酉在保管发票时遗失了其中2张发票,导致账目不对,故与汤某酉多次发生争吵。汤启姣认为汤某酉故意为难他,心生怨恨。4月1日21时许,汤某酉、汤某子、汤某壬、汤某癸等清账小组成员及舂陵江镇驻铁炉村干部蒋某甲再次来到汤启姣家,要求汤启姣补交所欠村里的钱。汤启姣与汤某酉就票据遗失问题又发生争吵。汤启姣称等第二天再说,并将汤某酉等人拒之门外,还要妻子李某关了门。李某开门后与汤某酉发生争吵,汤启姣见状便从二楼卧室里拿出已装好火药及铁砂子弹的鸟铳,到二楼顶的晒谷坪上朝站在自家屋外的汤某酉头部开了一枪,汤某酉当场受伤倒地。汤启姣将鸟铳藏在二楼谷仓后,冲到一楼拿了把杀猪刀威胁在场人员,汤某子等人遂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案发后,汤启姣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汤某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汤某酉系头部受散弹枪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性质属他杀。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汤某酉的丧葬费21,946.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电话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舂陵江派出所民警张建标接警后,向桂阳县刑侦大队报警称,汤启姣用鸟铳打伤汤某酉。刑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并在汤启姣家将汤启姣抓获。当日,桂阳县公安局对汤启姣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铁炉村活动中心坪地上和铁炉村汤启姣家房屋顶上。在该坪地上,北距汤启成家房屋630CM,西距汤余成家房屋360cm处遗留有一台男式红色摩托车,车头朝男,车尾朝北,摩托车右侧挡板遗留有血迹,坪地地面上有两处遗留有血迹,分别位于摩托车前轮胎西侧,摩托车后轮轮胎北侧;坪地地面上五处遗留有球体铁砂(均已提取),铁砂直径均为0.3cm,外壳为黑色。汤启姣家房屋东临村活动中心坪地,汤启姣家房屋为一栋两层混凝土房屋,该房屋高为680cm,房屋东北角与摩托车的直线距离为630cm,该房屋顶为规则的六边形平面,屋顶边缘砌有围墙,在距北面围墙134cm、距东面176cm处遗留有一锡箔纸团(已提取),锡箔纸团上有一未完全穿透的洞孔,洞孔直径为1cm。公安机关提取痕迹物证9项(3处血迹、5粒铁砂、一团锡箔纸)。3、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4月1日22时34分,侦查员邓忠、尹辉在见证人梨中生的见证下,从汤启姣家二楼谷仓旁边找到打伤汤某酉的鸟铳,该鸟铳为铁质枪身,全长163厘米,其中铁质枪管长148厘米。见证人犁牛生。被提取人签名汤启姣;2015年4月2日,桂阳县法医李友友、李明在汤启姣提供的鸟铳上提取了枪身、枪柄、扳机擦拭物;2015年6月11日,桂阳县侦查人员周宏、雷云峰提取汤某己、汤某辛的血样。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汤启姣用鸟铳打伤汤某酉的地方进行了指认。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汤某酉头部头皮广泛青紫并有十六处类圆形头皮挫裂伤、两处沟槽状挫裂伤,右前上胸皮肤青紫并有一类圆形皮肤挫裂伤,各创缘均欠整齐,创周有表皮剥脱,局部有搓伤轮,未见明显烟雾,创内无组织间桥。其中右额顶部至枕部头皮下共有七处类圆形创口,对应颅骨处均有一类圆形孔状颅骨缺损,其中有六处形成孔洞并与颅腔相贯通,颅骨孔洞的外板缺损小,内板缺损大;左侧小脑半球外侧挫伤处脑组织中检见有两颗黑色的类圆形铁弹丸。据上述损伤综合分析认为致伤原因均符合散弹枪远距离射击所致。死者汤某酉面部、左某及肢体多处皮肤挫伤,致伤原因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为非致命伤。死者汤某酉硬脑膜有多处破裂口,脑组织多处挫裂伤,其中右顶部至左底部脑组织有连续性贯通伤,颅内多处出血。分析认为,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急剧衰竭而死亡,性质属于他杀。6、作案工具鸟铳、铁砂照片,证实证明汤启姣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4月3日,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汤启姣处缴获的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2015年6月10日,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坪地地面上的2处血迹和摩托车右侧挡板上的血迹与被害人汤某酉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被告人汤启姣所用猎枪枪柄擦拭物4号检材中检见一STR检验混合图谱,枪身及扳机上未检见有效基因成分。2015年7月24日,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汤某辛与汤某酉、汤某己符合亲缘关系。8、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晚,因为汤启姣是村长并有三千元钱没有交到村里,蒋某甲与汤秋文、汤某癸、汤泽国、汤某子(铁炉村主任)、汤某寅(妇女主任)、汤某酉等清账小组成员一起找到汤启姣。到汤启姣家门前时,蒋某甲看见汤某酉站在门口和站在屋内汤启姣的妻子李某为村里账务问题在争执。汤启姣要李某关门,他要睡觉。关门后,过了一会,李某又打开门,冲向汤某酉并与其发生激烈争吵。蒋某甲劝汤某酉回去,改天来做工作。这时,“嘭”的一声,汤某酉被打伤倒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蒋某甲见此立即向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要求其他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等蒋某甲返回现场准备进汤启姣家中时,旁人劝其不要过去,因为汤启姣手里拿了一把刀。在蒋某甲对汤启姣做工作后,汤启姣放下了刀。公安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并将汤启姣带走,还从汤启姣家中找出一把一米多长的鸟铳。蒋某甲没有看见谁开的鸟铳,但周围群众说是汤启姣开的鸟铳。蒋某甲以前听村民说,汤某酉和汤启姣两人因为买“六合彩”的问题有一些过节。9、证人汤某壬的证言,证实汤启姣当铁炉村村长有十几年了,2015年3月,该村进行账目清算,发现村里余钱有12,000多元,汤启姣拿7000多元出来后就不肯拿钱出来,还说汤某酉拿了两张票。同年4月1日21时许,乡干部蒋某甲、村干部汤某子、汤某寅,村民汤某酉、汤某丑、汤某癸、汤金才夫妇和汤某壬等人一起准备再找汤启姣协商出钱的事情。到了汤启姣家门口,汤启姣要求第二天再商量。同时,汤启姣和汤某酉发生争吵,汤启姣老婆也出来骂人。为平息争吵,汤某壬等人不停劝解。随后,汤启姣进屋把门关起来,但汤启姣老婆仍和汤某壬等人在说话。突然,听见“砰”的一声,站在离汤某壬6米远左右的汤某酉倒在他摩托车旁,头部右边流血并昏迷过去。接着汤启姣拿了一把杀猪刀从屋里冲出来,扬言谁搞就搞死谁。汤某壬等人打了120,将汤某酉送到桂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汤某壬没看到谁开枪,但是听枪声是从汤启姣屋里传出来的。汤某酉倒地之前没有和他人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受伤,就是和汤启姣夫妇发生口头争吵。10、证人汤某癸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铁炉村村民推选汤某癸、汤某丑等十多人组成清帐小组,负责全村债务的清算工作。4月1日21时许,清帐小组成员汤某癸、汤某丑、汤某壬、汤某酉、村大队主任汤某子、驻村干部蒋某甲到汤启姣家拿汤启姣欠村里的钱,但汤启姣表示要到第二天再说,并拒绝汤某癸等人进他家。过了一会,汤启姣的老婆李某打开门走出来,直接找到汤某酉说汤某酉偷了票据,并以此为由与汤某酉争执进而相互并推扯起来。双方被劝开后,汤某酉来到他的摩托车旁,李某继续找汤某癸等人理论。之后,一声巨大的枪响从汤启姣房屋顶传来,汤某癸看见汤某酉倒在地上,头部出了很多血。汤启姣随即从他家冲出来,手里拿着一把杀猪刀。汤启姣手挥舞着刀,扬言还要杀死汤某癸等人。余田卫生院的救护车到现场接走了汤某酉,而汤启姣也被派出所的带走了。此外,汤某癸没有看见谁开枪,只是认为是汤启姣开的枪,因为汤启姣有一把鸟铳,在看牛的时候汤启姣背出去过,而且事发现场是汤启姣屋门口的空坪。汤启姣这人平时霸道嚣张,汤某癸等人第一次找他清帐时,他就拿了刀出来,当时汤某癸等人还报了警。11、证人汤某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汤某酉叫汤某子去汤启姣家协商有关村账务的问题。到现场时,汤启姣家门是关着的。开门后,汤启姣老婆李某便和汤某酉就村里账务纠纷吵起来。被劝开后,汤某酉向他的摩托车走去。刚到摩托车旁边,汤某子等人就听见从汤启姣家中传出一声“嘭”的巨响,汤某酉倒在地上,面朝下,背朝上,背对汤启姣房子,汤某酉后脑受伤,满头是血。鸟铳响时,李某站在她家门前,手上没有拿什么东西,汤启姣在家中,没有露面,他家还有两个5、6岁的孩子。枪响后,汤启姣手上拿了一把柴刀扬言谁敢搞,就砍谁。汤某子马上向舂陵江派出所报警并打了120急救电话。这个时候,汤某卯给汤某子打电话,得知汤某酉被汤启姣用鸟铳打死了。随后舂陵江镇余田办事处的人来了,汤启姣不仅没有反抗,还上了政府的车子等派出所的人。再后来到了,汤启姣及其鸟铳均被赶来的舂陵江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12、证人汤某丑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铁炉村清帐小组成员汤某酉、汤某壬、汤某癸、汤某丑、村主任汤某子、村妇女主任汤某寅、一个姓蒋的镇干部一起来到汤启姣家准备商量账务问题。来到汤启姣家后,汤某酉和汤某壬先进门,但汤启姣说他要冲凉了,于是把汤某酉和汤某壬推了出来并关上了房门。汤某丑等人便站在汤启姣家门口说事。此时,李某出来,对汤某丑等人耍泼,不但往汤某丑等人身上靠,还要汤某丑等人打她,汤某丑等人只能往后退,不去碰她。突然我听见“嘭”一声,汤某酉倒在地上了,其他人都吓跑了,汤某丑依然站在汤某酉旁边。汤启姣后来拿着杀猪刀冲家里冲出来说:“打中了,一枪毙命,我还想补一刀呢”。之后,汤启姣就坐在家门口,还打电话说:“来我家接我,汤某酉被我一枪打中了。”那个姓蒋的驻村干部马上报警了,李某指着汤某丑说:“一个太少了,还要杀死你”,并要汤启姣赶快走。汤启姣不肯走说:“我不走,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再后来,余田卫生院的医生来了,汤某丑就协助他们一起治疗汤某酉,后面的事情汤某丑就不清楚了。此外,汤某丑没有看到汤启姣拿鸟铳打汤某酉。13、证人汤某寅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驻村干部蒋某甲打电话要汤某寅一起去处理有关汤启姣村账务的问题。到现场后,汤某酉、汤某癸、汤某壬等几人在汤启姣家讲村里账务问题。后来汤某酉等人来到村休息坪。汤启姣的老婆与汤某酉争吵起来。在争吵的时候,汤某寅没有看见汤启姣。几分钟后,汤某寅听见一声鸟铳响,汤某酉倒在村休闲坪一盏太阳能灯脚下,满头是血,血流不止。后来乡政府和派出所的人赶到现场,并叫救护车将汤某酉送去医院。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在今年进行村里财务清算的时候,汤启姣与清算组已经吵了几次架,因为汤启姣给了汤某酉28张发票,后来就只有26张了,导致汤启姣钱账不符。汤某酉等人硬要汤启姣出钱。汤启姣有28张票的事情,汤某子、曾凡林他们都知道。2015年4月1日21时许,当李某与丈夫、孙子、孙子四人准备睡觉时,突然听到踢门的声音。同时,门外汤某酉说:“是你死,还是我死,快出来。”李某就对丈夫说:“你喝了酒,不要出去。”说完,李某就出了家门,并把门从外面拴好。在门口,李某看到村里的汤丁耀夫妻、汤某壬、汤某癸夫妇、汤某酉等5、6个人。李某便对汤某酉等人说:“你们清帐的时候拿走了我丈夫的发票,现在又要来拿钱,还要来踢我家的门。”汤某酉很凶,还用手推了李某。在门前的空坪里,李某与汤丁耀等人理论。说了不到几分钟,突然一声响,声音很大,汤丁耀、汤某壬吓得马上走了。李某看到汤某酉倒在摩托车旁边,脸朝天,头部、身上都有血。汤某酉没有发出声音。李某见汤启姣坐到家门口。当时汤启姣要李某将孙子、孙女带回娘家去。除此之外,李某家里有鸟铳,总共有1.6米左右长,枪柄是木头的,枪筒是铁的。这个鸟铳是汤启姣十几年前买的。当时经常有人偷牛,汤启姣买来鸟铳用于保护牛的。在放牛的时候,汤启姣大部分时间会带着鸟铳。案发后,李某把家中的两头牛卖了18,000元,给了村干部,要求转交给汤某酉的家人,用来处理后事。但是汤某酉家人嫌钱太少,还没有领那笔钱,钱现还在春凌江政府。15、证人汤某卯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下午,清帐小组的人在村礼堂清理汤启姣的账目,因时间又比较晚,经协商剩余28张发票由汤某壬、汤某丑核准,汤某酉保管并在最后张发票上签了字。但在第二天清算时,发票就只有26张了。汤某酉丢失汤启姣两张发票后,汤启姣要汤某酉把发票找出来,但汤某酉找不出来,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后来汤启姣把汤某酉遗失两张发票的事向政府干部和村委干部反映了,政府干部和村委干部多次为这事做工作,都没有解决好。3月18日晚上,政府干部蒋某甲和村委干部曾凡林、汤某子,还有清账小组的一些人在汤启凤家对汤启姣的账目进行再一次核算,汤启姣的账目总收入是36,590元,总付出34,202元(不包括遗失了两张发票在内),汤启姣再给组里面2388元钱。3月21日的下午,汤某卯做了汤启姣工作,要汤启姣把钱交给村里,但汤启姣没有交,因为汤某酉丢了汤启姣两张发票,发票具体有多少钱,都不清楚。汤启姣就和汤某酉他们为这发票的事,一直在争执。2015年4月1日20时56分,汤某卯接到汤启宣的电话得知,当日下午据汤启书的儿子汤鼎余说,村里开了会,不管汤某酉有没有遗失汤启姣的发票,现在就是要压着汤启姣出12,000多元,不出也得出,若海塘李教清家(汤启姣的妻哥)要来干涉的话,村里已经做好准备,他们来好多人就搞死好多人。21时30分左右,汤某卯拨打了汤启姣的手机(133××××5928)想将这件事告诉汤启姣并要他回避一下,但汤启姣的电话没有打通。21点33分,汤某卯又打了村委主任汤某子的手机(186××××2758),汤某子告知汤某卯,汤某酉等人已经去启姣家闹事了。在电话没有挂段的情况下,汤某子立即骑摩托车到汤启姣家去阻止,而汤某卯一直听电话那头的动静。电话一直通了15分15秒,汤某卯在电话里听到了汤启姣用鸟铳打死汤某酉的整个过程。在通话过程中,汤某卯听到了镇驻村干部蒋某甲、汤某寅的声音。到了汤启姣家的时候,汤某卯听到有人在踢门的声音,并听到汤某酉在大声的喊:“解成出来,今天晚上看是你死还是我死,老子今晚就是要搞死你。”汤启姣在家里回应:“谁在喊,我喝醉了要睡觉了,有事明天再说。”汤某子说:“他已经睡觉,就明天白天再说,这么一点钱不值得再闹大。”蒋某甲也在一边劝汤某酉他们,但汤某酉他们不听劝阻,还是继续踢门。隔了一下汤启姣的老婆李某开门出来了,李某说:“四保,你偷了启姣两张发票,还要启姣无聊多出一万多元钱,你要不要天理良心。”汤某酉说:“什么天理良心,就是要你“解成”出一万二千多,不出也得出!”汤某酉还说了些如要启姣外家人来帮忙,扬言要搞死来帮忙的人之类的挑衅话。后来双方越闹越凶,汤某卯听到李某哎哟、哎哟几声。过了一下,汤某卯又听到“嘭”的一声后,都没有人说话了。汤某子说:“出大事了,四保不动了。”汤某卯挂了电话,这个时候是21时48分15秒。21时49分时,汤启姣就打电话给汤某卯说:“哥,出事了,四保一干人来踢门,还打桐娥,我无意把四保打死了,这下完蛋了。”汤某卯说:“你打他搞什么咯,这下你死得成了。”汤启姣说:“我不走了,走也是死。”说完这些就挂了电话,此时为21时49分45秒。随后,汤某卯在21时51分打电话给汤某子,汤某子说:“四保还有气没有死。”汤某卯要求汤某子报案及抢救汤某酉。起初,汤启姣没有告诉汤某卯是用什么打汤某酉的,后来汤某子在电话里告诉汤某卯,汤启姣是用鸟铳在二楼上面打汤某酉的。16、证人汤某辰的证言,证实铁炉村2008年建好礼堂后,一直没有清过帐。2015年2月底或3月初的时候,村民选了二十个人为清帐小组成员,其中汤某壬为出纳,汤启凤为会计,汤某酉、汤某癸等几个人为成员的清帐小组。经清算,汤启姣要付出壹万贰仟多元钱。在交了五千五百元钱后,剩下的七千多元钱汤启姣就没有付清了。另外,在清帐的时候,汤启姣交了二十八张发票给清帐组的成员,但在第二天清算的时候,就少了两张发票,这样汤启姣的账就无法算清了。为此,清帐小组的人多次去汤启姣家商讨这件事,都未解决好,双方还发生了争吵。案发时,汤某辰当时没有在现场,不清楚事情的具体经过,但据听说汤某酉是被汤启姣用鸟铳打死的。17、证人汤某巳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村民自发的成立清帐小组,选出清帐成员二十余人。通过清帐小组的清理,汤启姣的账和清帐小组清理的情况不相符,汤启姣要退一些钱出来,但是汤启姣不肯出,具体什么原因汤某巳不知道。因清帐的事情,汤启姣和汤某酉发生一点矛盾。此外,自2014年开始,汤某巳经常看见汤启姣放牛时背鸟铳出来,大概一米多长。18、证人汤某午的证言,证实汤某午是铁炉村4组组长,2015年3月份铁炉自然村四个组自发成立清帐小组来清理村账目。汤启姣是自然村的村长,是清帐小组清帐的对象。清帐时,汤启姣交给清帐小组的汤某酉28张发票,后来汤启姣告诉汤某午说少了两张,汤某酉手中只有26张发票。为此,汤启姣和汤某酉双方发生矛盾。另外,汤某午还看到汤启姣放牛的时候背着一把铳。1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郑某接到管政法的李红文电话,去铁炉村。在路上的,郑某从李红文处得知启姣用鸟铳打死了人。到达后,郑某看到汤某酉倒在地上出了很多血,手脚没有动,还在呼吸。而汤启姣坐在他家窗户下的石凳上抽闷烟。过了一会儿,舂陵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将汤启姣带走并扣押了鸟铳。另外,汤启姣用鸟铳打汤某酉,是因为村里清帐的事情,汤某酉和汤启姣产生了很大的矛盾,但具体情况郑某不是很清楚。20、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因汤启姣持鸟铳打死汤某酉的事情,蒋某乙和李红文、郑某、汤某未驱车赶到铁炉村。到达现场后,蒋某乙看到汤启姣家前面的空坪上躺着一个人。过了一会,派出所的警车来,将汤启姣带走,汤启姣也比较配合。据蒋某乙反映,汤某酉等群众查村账目的时候,曾和汤启姣发生过矛盾。为此,政府干部做了很多工作,但都没有处理好。21、证人汤某未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因有人反映铁炉村有人被打伤,乡干部李红文、郑某、黎泉龙、汤某未等人便驱车赶往铁炉村。到达后,汤某未看到“凶手”汤启姣坐在家门口。据汤启姣自述,人是他打的,就是要搞死汤某酉。为控制汤启姣,汤某未让汤启姣坐到他们的车上。汤启姣没有反抗,站起来径直上了车。几分钟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汤某未等人就把汤启姣交给了派出所的民警了。22、证人汤某己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被汤启姣用鸟铳打伤后,因伤势过重,余田卫生院救护车将汤某酉送到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但到桂阳第一人民医院后,经CT扫描,医生发现汤某酉头部有很多鸟铳子弹。由于没有能力取出子弹,桂阳第一人民医院又将汤某酉转到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4月2日凌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车将汤某酉接到了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ICU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不久,医生宣布汤某酉死亡。案发后,汤启姣的姐夫将汤启姣家里的两头牛卖了18,000元钱,并把钱给了政府干部已转交汤某酉的家人,作为汤某酉的安葬费,但汤某酉家人不同意领取,该笔钱还在余田政府。23、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1时许,余田卫生医院门诊部接到急救电话,要求去余田镇铁炉村5组出诊。当时赶到现场,尹某发现伤者是一个约50多岁的中年人,躺在坪上,头部下面留了很多血,有呼吸心跳,但没有意识,神志不清。尹某检查发现伤者伤情很严重,随时会有生命危险。尹某马上给伤者的头部用纱布、绷带包扎了一下,就送往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期间,有人告诉尹某这个人是被鸟铳打的。在路上,尹某等人遇见了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于是就把伤者抬到桂阳县人民医院的车上。之后,尹某等人就回家了。2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晚上,“120”急救中心送汤某酉到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外科。随诊人员及家属都说汤某酉是被鸟铳打伤的,张某拆开了汤某酉头部上包裹的纱布,发现有很多小洞在流血,符合枪击伤的情况。张某马上叫护士对伤口进行包扎,然后送去做CT检查。通过CT检查,可见汤某酉右额顶部有许多个0.5-1CM2大小不等挫裂伤,并可见异物穿入颅内,情况非常危急。当时汤某酉已经神志不清、深度昏迷,有呼吸、心跳,但双侧瞳孔已散大,生命随时有危险。见此,张某建议家属马上转院,并对汤某酉的家属说抢救过来的机会不大,要做好准备。后来汤某酉就被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接走了。25、证人汤某申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2014年,汤某申都看见汤启姣背着鸟铳去放牛。这个鸟铳有一人高,枪柄是木制的,铳管就是铁的。前面几年,政府到铁炉村里进行了收抢治暴宣传,在汤启姣家墙壁上海贴了通告,就是要村民将鸟铳、猎枪之类的枪支上交。26、被告人汤启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汤启姣是铁炉村的村长,村里的汤某酉、汤某壬等人2015年成立了清帐小组。在清汤启姣的账目时,汤启姣交了28张发票,后来就变成了26张。汤启姣认为是清账小组的人针他并偷了发票,故很气愤。2015年正月十七日(公历2015年7日)22时许,汤某酉带头组织了村里的汤金才、汤某壬、汤某丑等人又以查村里账的事情来汤启姣家闹事,说要打汤启姣,还扬言事情不搞好就要搞死汤启姣。当时双方发生争执,汤启姣很气愤,但因一个人在家,怕被打,汤启姣就拿了把杀猪刀出来。见此状,汤某酉就没有闹了。翌日,乡干部来铁炉村里作了汤启姣和汤某酉的调解工作。2015年4月1日21时许,汤某酉带头组织了村里的汤金才、汤某壬、汤某丑、汤某癸等人又以查村里账的事情来汤启姣家,汤启姣要他们出去,有什么事情等第二天找乡里的干部来一起处理。汤某酉就不同意说:“今天晚上就要处理好,就要把账查清,交钱。”还说不搞好就要搞死汤启姣。汤启姣一个人上二楼去了。在门口,汤某酉等人没有走,而是和李某在闹。汤启姣气愤不过,认为汤某酉总是针对他。于是,汤启姣从二楼的睡房里拿了把已经装有火药及铁砂的鸟铳,走到了二楼顶晒谷的坪里去。当时大约是晚上9点半多了,汤启姣在楼顶见到汤某酉等人还在他家门口吵。汤启姣认为汤某酉要搞他,他不如先搞汤某酉,随即决定用鸟铳打汤某酉。汤启姣在楼顶上悄悄的用鸟铳瞄准汤某酉的头部开了一鸟铳。在开枪时,汤某酉是站在汤启姣家门口大约4、5米远的位置上,而汤启姣是在距离汤某酉大约7、8米的二楼顶上。开枪后,汤启姣见到汤某酉倒下,在地上打滚,头部在出血,那些和汤某酉一起来的人也吓跑了。把鸟铳放到二楼放谷仓的房间里后,汤启姣要李某进屋里去带孙子,而李某拿着纸烟坐在窗户下面的石凳上抽烟。此时,汤某酉倒在我家门口4、5米的坪地上,躺在他摩托车旁边没有动。汤启姣意识到闯下大祸了,就打了其堂哥汤某卯的电话说汤某酉被汤启姣用鸟铳把打死了。过了不久,乡里就来了几个干部,要汤启姣到他们的车上去了解情况。又过了一下120的和派出所的也来了,汤启姣就和派出所的一起到公安局了。据汤启姣称,鸟铳里的火药及铁砂是汤启姣在2014年早就安装好的,一直没有用。早几年前,汤启姣在流峰镇赶集时从一个老人那里以100元钱购买了这把鸟铳,那个老人家还给了汤启姣硝和铁砂子弹,并告知说可以开四铳,最后一铳就是打汤某酉。鸟铳是铁管的,枪管大约一个食指粗细,枪柄是木的,大约有1米多长。开枪时,鸟铳大约有一手指头大小分量的火药,20来粒绿豆大小的铁砂。汤启姣没有办过任何手续,也不知道持有鸟铳犯法。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启姣和被害人汤某酉的基本情况。28、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汤启姣在入所体检时无体表损伤等情况,××。29、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发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证实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4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启姣因账目清理与被害人汤某酉发生纠纷,持鸟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启姣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启姣在案发后得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启姣及其辩护人提出“汤启姣实施的犯罪是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清账过程中,被害人汤某酉与被告人汤启姣因票据遗失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5年4月1日21时许,汤某酉与汤启姣因票据遗失问题再次发生争执。汤启姣认为汤某酉总是故意针对其,并持鸟铳射击汤某酉头部,造成汤某酉死亡。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属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可对被告人汤启姣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汤启姣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即丧葬费21,946.5元,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启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汤启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己等人丧葬费21,94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己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湘代理审判员  王 薇代理审判员  凌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紫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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