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闽华与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闽华,罗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32号原告肖闽华,男,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罗建国,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闽华诉被告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彭星基审 判 员 金 璐代理审判员 刘 弯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