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谢立明与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488号谢立明,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立明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