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1刑初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1刑初0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望都县高岭乡北高岭村庙会上,用镊子扒窃黄某现金15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望都县高岭乡北高岭村庙会上,用镊子扒窃黄某现金150元。案发后,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陈述,2015年11月16日12时,其在北高岭庙会上庙时,感觉有人掏其的兜,发现兜里的钱和手机没了。其摸兜的时候,一个老头从其身旁经过,其追了上去。老头扔了一百多元钱就跑了,其和母亲追上去逮住了他。2、证人钱某证言,其和女儿黄某在北高岭村庙会上庙,一个老头偷了其女儿的手机和现金。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12月28日,其因盗窃罪被任丘法院判刑六个月,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6日12时许,在望都北高岭村庙会上,其从一个女子外套兜偷了150元现金。被发现后,其把钱给了那名女子。其没有偷其它东西。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任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望都县人民法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二、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 峥审 判 员  张 寒人民陪审员  熊佳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谷 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