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贺志辉故意杀人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12刑申2号李亚军:你因贺志辉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2013)绥中法刑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法院虽判令贺志辉赔偿你各项经济损失372,260.00元,但贺志辉系少年犯无赔偿能力,其父母应偿还贺志辉所欠的债务,赔偿贺志辉欠你的民事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贺志辉虽然犯罪时未成年,但审判时已成年,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你的申诉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