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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伍峰与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斌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峰,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斌,孟凡安,姚勇,周宏伟,陈敬荣,杜罗希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24号原告:伍峰,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国际花都雏菊苑8幢2302室。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斌,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孟凡安,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姚勇,男,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宏伟,女,汉族,1995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被告:陈敬荣,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杜罗希,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峰与被告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斌、孟凡安、姚勇、周宏伟、陈敬荣、杜罗希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斌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伍艺园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合肥市茂荫路999号御龙湾8幢260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伍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安徽长江徽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梁斌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伍艺园提名下位于合肥市茂荫路999号御龙湾8幢260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