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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罪犯周小虎盗窃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刑更226号罪犯周小虎,男,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1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小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小虎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已缴纳罚金600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获得标准分147.11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虎在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周小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周小虎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