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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刑初90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自诉人李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人姜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因自诉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姜某某自行和解,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诉,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贺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