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姜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刑初90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自诉人李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人姜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因自诉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姜某某自行和解,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诉,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贺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