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曾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429号罪犯曾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湖北省十堰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至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曾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九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李浩楠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