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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宏柏、肖枝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宏柏,肖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宏柏。被执行人肖枝兰。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宏柏、肖枝兰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7311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予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2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锋审判员 毛 锋审判员 周鸿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