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宏柏、肖枝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郭宏柏,肖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宏柏。被执行人肖枝兰。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宏柏、肖枝兰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7311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予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2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锋审判员 毛 锋审判员 周鸿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