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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东升、杨茂风、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东升,杨茂风,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民初52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东升,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茂风,女,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纪彦章,男,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秀娥,女,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辛玉忠,男,195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茂菊,女,196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东全,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东升、杨茂风、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国洪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永峰、被告王东升、张秀娥、辛玉忠、王东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茂风、纪彦章、杨茂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经原、被告充分协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被告王东升、杨茂风在原告处借款199000元,被告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东升、杨茂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缴纳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东升、杨茂风偿还借款本金199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王东升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应该偿还这笔借款,但暂时没有钱偿还,正在积极想办法。被告杨茂风辩称,被告杨茂风与被告王东升原系夫妻关系,长期以来被告王东升独自在外务工经商,未给家庭带来任何收入。2015年8月17日,我与被告王东升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原有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王东升承担。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我没有权利、责任和义务承担。被告张秀娥辩称,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我没有签过字,因此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辛玉忠辩称,确实给王东升做了担保,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东全辩称,我确实给王东升做了担保,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纪彦章、杨茂菊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王东升向原告提交了借款申请书,申请金额199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用于借新还旧,由纪彦章、辛玉忠、王东全提供担保或抵押。同日被告王东升、杨茂风向原告出具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夫妻双方自愿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愿意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日被告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夫妻双方共同保证承诺书,承诺“夫妻自愿为王东升贷款壹拾玖万玖仟元提供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我们共同代偿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由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辛玉忠、杨茂菊夫妻双方共同保证承诺书、纪彦章、张秀娥夫妻双方共同保证承诺书予以证实。2014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东升签订(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户信用社)个借字(2014)年第113001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东升向原告借款199000元,借款的期限为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17日,借款方式为非循环方式即借款在双方约定的金额、期限内一次性发放,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的编号为:保字(2014)年第113001号。如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以上事实由(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户信用社)个借字(2014)年第113001号《个人借款合同》予以证实。2014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纪彦章、辛玉忠、王东全签订编号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户信用社)保字(2014)年第113001号的《保证合同》,被告纪彦章、辛玉忠、王东全自愿为被告王东升在原告处的借款199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各借款人依据借款凭证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上事实由(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户信用社)保字(2014)年第113001号《保证合同》予以证实。2014年11月30日被告王东升、杨茂风、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在“贷款面谈、面签纪要”上签名,被告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作为保证人明知被告王东升的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同意为被告王东升的贷款提供担保。此事实由“贷款面谈、面签纪要”予以证实。2014年11月30日,原告发放给被告王东升借款199000元,贷出日为2014年11月30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7日,月利率为9.56667.‰。该笔借款的利息被告已交至2015年9月20日,未偿还本金。此事实由号码为NO.052250166的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利息缴纳证明予以证实。被告杨茂风与被告王东升于2015年8月17日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约定原有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王东升承担。此事实由离婚协议书一份及离婚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被告张秀娥虽然在庭审中不认可“贷款面谈纪要”、“夫妻双方共同保证承诺书”上张秀娥的名字为本人所签,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在庭审后确认了签名为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东升、杨茂风、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原告所诉债务发生在被告王东升与被告杨茂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被告杨茂风在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名,所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茂风与被告王东升虽然于2015年8月17日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约定原有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王东升承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所以被告杨茂风仍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被告王东升、杨茂风自2015年9月20日起未依约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清偿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责任。被告纪彦章、辛玉忠、王东全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秀娥虽然在庭审中不认可“贷款面谈纪要”、“夫妻双方共同保证承诺书”上张秀娥的名字为本人所签,但在庭审后确认了签名为本人所签。张秀娥、杨茂菊均在夫妻双方共同保证承诺书上签名,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东升、杨茂风进行追偿。被告杨茂风、纪彦章、杨茂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升、杨茂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按月利率9.56667.‰计算;自2015年11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在月利率9.56667.‰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东升、杨茂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王东升、杨茂风、纪彦章、张秀娥、辛玉忠、杨茂菊、王东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