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家伦与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伦,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0525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伦,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老海亭21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1381-1。法定代表人韩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李家伦申请执行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578元至古蔺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