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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黄诚漫、李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黄诚漫,李春丽,龙世林,孔美容,黄承九,李八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4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中环一路91号。负责人符合,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发全,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黄诚漫,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春丽,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龙世林,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孔美容,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住怀集县。被告黄承九,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八妹,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诉被告黄诚漫、李春丽、龙世林、孔美容、黄承九、李八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未按本院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预交,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志辉代理审判员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龙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