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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江苏大厦302室。法定代表人占志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万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