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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韩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韩英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684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川,职务总经理。被告韩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韩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退回原告25.00元。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土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