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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庚太与被告邓云茂、谭玲丽、谭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庚太,邓云茂,谭玲丽,谭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742号原告张庚太,男。委托代理人黄玉东,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玉,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云茂,男。被告谭玲丽,女。被告谭少杰,男。原告张庚太与被告邓云茂、谭玲丽、谭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邝宏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岳军、李兴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庚太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第三人张文武以其所有的湘LZJ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对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宜民二初字第742-1号、74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第三人张文武所有的湘LZJ5**号客车和被告谭少杰名下的湘LA23**号货车及湘L531**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庚太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玉东、王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云茂、谭玲丽、谭少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庚太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邓云茂返还原告张庚太借款106300元;2、被告谭玲丽、谭少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张庚太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原告张庚太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张庚太的基本情况;被告邓云茂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拟证明被告邓云茂的基本情况;被告谭玲丽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拟证明被告谭玲丽的基本情况;被告谭少杰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拟证明被告谭少杰的基本情况;借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重要告知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谭少杰为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婚姻登记状况表原件,拟证明被告邓云茂、谭玲丽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邓云茂、谭玲丽、谭少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张庚太的举证,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7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3月13日,被告邓云茂向原告张庚太立据借款1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被告谭少杰为此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谭少杰履行保证义务,向原告张庚太返还借款3700元。被告邓云茂向原告张庚太借款时,与被告谭玲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邓云茂向原告张庚太借款后,未在原告张庚太催讨借款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张庚太要求被告邓云茂返还借款本金106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少杰为被告邓云茂向原告张庚太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张庚太请求被告谭少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云茂向原告张庚太借款时,与被告谭玲丽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云茂、谭玲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庚太借款本金106300元;被告谭少杰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52元,合计3478元,由被告邓云茂、谭玲丽、谭少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李岳军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