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5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建腾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覃诗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