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马永安、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马永安,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孙凤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锋,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安,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孙瑞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永安、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