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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104号原告马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辛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辛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