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104号原告马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辛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辛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