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祥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祥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571号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关志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男,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孟祥圣,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祥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祥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成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