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郇靖与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靖,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郇靖。委托代理人:周增斌。被执行人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缪岳威。申请执行人郇靖与被执行人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舟普劳仲案字(2015)第53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郇靖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执行人工资722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尚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