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7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方长伏诉肖才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长伏,肖才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789-4号申请执行人方长伏,男。被执行人肖才卫,男。上述申请执行人方长伏与被执行人肖才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天执字第789-1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截止2014年7月22日被执行人肖才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76000元、判决利息共1285711.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52元,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司法鉴定费及其他费用39000元,案件执行费20740元,共计3122403.65元。2014年7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才卫三笔银行存款,分别为1074317元、120370元、127900元,共计1322587元。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2014年7月28日向申请人分别支付案款1181477元、120370元,共计1301847元(该款偿还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司法鉴定费及其他费用39000元、判决利息1262847元),并转执行费20740元。至此,被执行人肖才卫还应偿还借款本金1776000元、利息23816.65元;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肖才卫还应偿还借款本金1776000元、利息23816.65元、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的债务利息139549.2元,共计1939365.85元。2015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才卫银行存款7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19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肖才卫还应偿还借款本金177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365.85元;截止2015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肖才卫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7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365.85元、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20512.8元,共计1889878.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第三人湖南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发出(2014)天执字第789-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通知书生效后,本院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肖才卫对第三人湖南真维斯服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860159元,并于2015年12月22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领取860159元后,截止该日被执行人肖才卫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29719.65元。综上所述,截止2016年3月31日被执行人肖才卫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29719.65元、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17839.89元,共计1047559.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才卫的银行账户存款1047559.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