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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献玉与赵建国、郑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玉,赵建国,郑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563号原告:刘献玉。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国。委托代理人:杨福永,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玉与被告赵建国、郑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献玉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