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献玉与赵建国、郑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玉,赵建国,郑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563号原告:刘献玉。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国。委托代理人:杨福永,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玉与被告赵建国、郑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献玉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