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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3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良明代孝勤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良明,代孝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良明,男,生于1963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达州市达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被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被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代孝勤,男,生于1964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达川区。2000年被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2003年被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平滩派出所抓获归案,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良明、代孝勤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良明、代孝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良明与被告人代孝勤共谋盗窃摩托车,遂准备了窃取摩托车的工具。被告人袁良明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代孝勤窜至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泰宁路550号附近,发现公路边停放一排摩托车,其中有辆车牌为渝C×××××号红色“劲隆”牌150型架子摩托车未上锁,于是二被告人遂分工盗窃,被告人代孝勤负责望风,被告人袁良明用螺丝刀、扳手撬开摩托车钥匙孔,完成作案后,被告人袁良明骑着所盗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代孝勤骑着袁良明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二被告人所盗摩托车停放在他处再次被人盗窃。结合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及被盗摩托车的销售发票,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良明、代孝勤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被盗摩托车销售发票,被盗摩托车行驶证,关于被盗摩托车去向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2000)达达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2003)达达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2006)达达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川达狱(2004)释字第240号释放证明,(2008)川达释字第153号释放证明,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良明、代孝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良明、代孝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袁良明、代孝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孝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良明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良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代孝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对公安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柏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梅